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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 15:17:15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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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15: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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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强化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川科成〔20128)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并20171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科技厅成果处

    联 系 人:  铭、刘  忻

    联系电话:028-8666905386710813

        箱:kjtcgc@126.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7112

     

     

     

     

    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分析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评价、验收、结题等规定形式予以确认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和行业准入等相关证明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的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督促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将成果登记作为计划项目管理的考核内容和成果完成人(含单位)的信用记录。

    获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或评价完成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方可获得下年度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市州科技局负责管理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科技研究成果档案馆负责全省科技成果归档、汇总统计及上报工作;对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在项目验收或评价完成三个月内应当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含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有效的成果评价证明;

    (三)科技成果没有权属争议;

    (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当由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评价活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引导第三方评价机构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从事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则、评价程序等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备案应当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的规章制度,包括机构章程、科技成果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工作流程等复印件;

    评价专家库建设情况;

    评价机构没有相关法律诉讼的声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申请备案程序:

    (一)申请机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将结果在四川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纸质和电子版(“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的导出文件)两种形式的材料。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

    2)相关的评价证明(评价报告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结题报告、成果公示情况等);

    3)评价申请表;

    4)计划任务书(自选课题不提供);

    5)查新报告;

    6)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认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7)技术资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推广应用证明等纸质及图片、视频等多媒体资料)。

    (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

    2) 相关的评价证明及其申请表(评价报告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结题报告、成果公示情况等);

    3)评价申请表;

    4)计划任务书(自选课题不提供);

    5)查新报告;

    6)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

    2)相关的评价证明及其申请表(评价报告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结题报告、成果公示情况等);

    3)评价申请表;

    4)计划任务书(自选课题不提供);

    5)相关的技术资料;

    6)相关的引用或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已登记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自愿办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是否对外公布的书面报告,未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同意登记机构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在省科技研究成果档案馆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经过整理、分类、筛选后可获得:

    (一)申报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格;

    (二)在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公共服务平台上推荐、对接、展示、发布;

    (三)通过举办成果对接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推广;

    (四)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推荐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上公告。

    第十九条  省科技研究成果档案馆应做好全省科技成果登记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将市州登记的科技成果纳入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川科成【2012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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