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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发布日期:2020-11-12 13:53:31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11次    
    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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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12 13:53:31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前言
     
      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形势非常严峻,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高发频发,部分领域风险突出。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指挥下,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周密安排、积极应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遏制当前非法集资的高发势头,割除非法集资这个毒瘤,加强宣传教育是最迫切、最根本的工作。在这里我们提示各企业好广大群众,要积极学习和了解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常识和法律政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一)基本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与回报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与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表现方式
     
      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四)危害性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五)新特点
     
      1.非法集资参与者由中老年人、弱势群体向多元化蔓延。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通过对受害群众的年龄段进行分析发现,5070岁的受害人占了8成,特别是5065岁之间的女性。他们对高利率的诱惑往往无法抗拒,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重点目标。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人员从以往的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群体为主,变成有一定投资知识、投资经验的人群甚至富有人士参与。这些人明知有风险,却抱着“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专门寻找承诺给与高额回报的公司和项目,主动参与投资,希望自己在该公司资金链条断裂前可以获利离场。
     
      2.非法集资活动正在从房地产、农业、林业等传统生产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运作等新兴领域扩展。
     
      3.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欺骗性和诱惑性增强。以高科技、新模式规避法律,模糊界限的特点明显。不法分子打着高科技、新经营理念、先进营销模式等旗号,诱惑、蒙骗投资者。
     
      4.非法集资受害者众多且分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通常分布在多个地区甚至全国各地,每起案件的受害者少则几十人,多则成千上万。
     
    二、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正确识别三种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许诺给予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因资金链无法维系,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房地产、矿产能源、高新技术开发、股权投资等内容;以订立合同或少量投资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资及企业利润假象,诱惑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的概念,利用电子黄金、创业投资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3.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二)高度警惕八种行为
     
      1.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
     
      2.许诺超高收益率;
     
      3.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使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4.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5.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人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
     
      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7.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
     
      8.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
     
    (三)科学运用六种技巧
     
      1.看收益。相比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法律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2.看牌照。识别真假金融机构,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看其营业场所是否摆放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次看其经营的业务是否属于发证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
     
      3.学知识。社会公众在计划投资某种金融产品时,需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不要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对于从事股权买卖、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高度复杂、风险极高的业务,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要正确地判断风险,不被所谓的高回报所诱惑;
     
      4.多咨询。广大市民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广大市民应多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详细了解情况后再做决定。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盲目投资,造成损失;
     
      5.慎决策。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的下线目标。特别是中老年人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高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6.强理性。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能因所谓的“高返还”动了贪小便宜的念头。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三、法律知识
     
    (一)常见罪名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二)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特别提醒
     
      ◆拒绝高息集资诱惑。面对高利回报,要摆正心态,理性识别,对高收益“诱饵”不动心,不盲目跟风。
     
      ◆理性选择投资渠道。面对投资项目,要摈弃从众心理,认真分析,多做了解,科学决策。
     
      ◆参与集资风险自担。面对集资风险,要正确判断自己的承受能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