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遂府函〔2015〕18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遂宁中心支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天然气、机电与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成长型工业,推动食品饮料、石化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巩固纺织行业规模优势,提升产业效益。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有发展前景的优势项目。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优先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科技服务、养老健康等成长型服务业,稳步发展批零住餐等传统服务业。加大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力度,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稳步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优质粮油、优质果蔬、现代林业等产业;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局
(三)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优势。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科知局
(四)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作用。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动态掌握企业使用资金情况和稳定职工队伍情况。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强化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调控。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二、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营造公平便捷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降低创新创业门槛。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信息公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
(六)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持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鼓励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用好遂宁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早中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依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用好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电商企业的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并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开发适合科技创新需求特点的交叉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科技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八)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建立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正常补充机制,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和市河东新区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前
按规定设立创新创业担保基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遂宁中心支行、市人社局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创业。做好统计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跟踪问效。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幸福美丽新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人行遂宁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劳务办
(十一)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遂宁中心支行
(十二)强化“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构建创新创业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充分依托“遂宁市创新创业网”建立集政策发布、项目推荐、融资服务、专家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网络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知局、市商务局
三、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年内对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团市委、市教育局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及政策。为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具体的申请认定办法由市人社局制定,并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保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凡符合福利企业标准的,鼓励企业申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并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资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未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要为残疾人预留就业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部门: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3.推进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联动。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强化就业服务,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劳务办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全力保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的需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按要求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使用办法,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搭建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全面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协同共享机制。加强遂宁公共招聘网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实现招聘求职信息全省共享,统一发布。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以实现信息化为主体的基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探索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二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建立以市场主导的劳动者自主择校培训机制,鼓励劳动力自主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建立发挥企业主导作用的岗前培训机制,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开展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专项职业培训行动,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提升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二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支持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展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二十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五、落实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地方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力。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将劳动力调查扩大到全市所有县(区)、遂宁开发区和市河东新区,并按规定发布调查失业率数据,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跟踪热点、难点,及时把握就业形势变化,适时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提高就业创业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
年7
月30
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