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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 14:36:07       关键字:     点击次数: 385次    
    政策级别:   
    四川省
    归属部门:   
    财政
    支持方式:   
    其他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4 14:36:07
    行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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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8〕2号


    省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企〔2015〕6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

        

    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以及《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财企〔2017〕1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省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监督适用本办法。省政府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省属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省属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缴省级金库,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厅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省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上缴标准

    第七条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上缴。

    (一)财政厅提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的上缴比例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子企业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

    (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应缴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应缴利润或抵减应缴利润。

    第八条 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的决议。监管部门应督促所监管省属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上缴比例。

    第九条 为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实行比例上缴。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利润和同类独资企业上缴比例计算上缴;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上缴。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缴。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益申报

    第十三条 财政厅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印发年度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根据财政厅通知要求,组织所监管省属国有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根据财政厅和监管部门通知要求,按各自监管关系,向监管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格式另发)。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一次性向监管部门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向监管部门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产权(股权)的省属国有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据实向监管部门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并经有关部门审定通过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向监管部门申报,并附送清算批准文件、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等资料,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当通过监管部门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全部转增企业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审核解缴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所监管省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财政厅复核。

    第十八条 财政厅在收到监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财政厅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开具“缴款书”,并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时限和要求具体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应缴利润在1亿元以下的,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

    (二)省属国有企业应缴利润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上缴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监管部门向财政厅申请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分两次缴清。

    (三)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

    第二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科目。国有资本收益错缴的,按照国库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和审计厅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财政厅将会同监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格、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方式进行处理。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企〔2015〕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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