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办重装〔2018〕5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了调整。
为组织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申报享受2018年度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因政策目录进行了修订,2018年度申报工作暂定为即日起至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渠道
(一)非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和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分别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免税申请文件。
三、注意事项
(一)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企业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请查阅《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1,以及《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正文。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请查阅《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适用目录,请查阅《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以上文件均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财务司-重大技术装备专栏下载,亦可联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装备与机械处索取。
(二)因目录进行了大幅修订,已享受但与新目录中内容、参数等不一致的企业需重新申报。
(三)请各申报企业一定要科学、合理、谨慎地测算预计进口额度,额度执行情况较差的财政部将惩罚性的显著降低或者取消额度。
(四)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迅速将本通知精神及有关税收政策传达到辖区各装备制造企业(包括已经享受政策的企业),并帮助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工作。在执行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装备与机械处联系,以便汇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五)为统筹协调省内地方企业申报,新申报企业在递交申请材料前应提前将企业申报产品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零部件或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中对应条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到834822657@qq.com。
联系人及电话:王文斌 18980803097 028-86266107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