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局)、省局相关处(室)、省民营办: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办字〔2018〕31号)关于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审慎审查、包容监管”的原则,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指因违《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经企业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信用修复适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内,已经主动纠正了全部违法行为,但未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企业未申请移出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适用下列情形: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补报了未报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二)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纠正了违法行为并公示了更正后相关企业信息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变更重新取得了联系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的;
以上企业信用修复,还应符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责任分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省范围内符合上述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省局的授权下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核查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流程
对本通知适用范围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一)企业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已更正并公示未公示相关信息的公示截图;已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省局授权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的,还应提交负责核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
4.年度审计报告书(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无需提供此材料);
5.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组织学习。企业提交申请后,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测评,测评合格后,进入初审环节。
(三)受理初审。初审人员应当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报审批人员审批;未通过核查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退回的理由。
(四)审批决定。审批人员收到初审意见,同意移出的,作出移出决定;不同意移出的,退回初审人员。
(五)信息公示。对同意移出的,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于该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
(六)立卷归档。实施信用修复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稳慎推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企业信用修复的重要意义,严格审查、稳慎推进,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
(二)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对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要承担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向企业宣传解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及相关政策法规,并通过组织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学习、考试等方式,增强企业守法意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