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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转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2 12:54:51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2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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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0-11-12 12:54:51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遂人社发〔201639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7号)转发你们,请按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201692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7       来源:厅养老保险处

    川人社发〔201637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512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512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611日起执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512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以本人2015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10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9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5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3)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4)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61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1018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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