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8 21:25:29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直属(代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安委〔2013〕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办函〔2015〕119号)文件精神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住建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机械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2016〕144号)要求,促进全省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培训真正落到实处,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全省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基本原则和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的基本制度,全面加强经信系统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切实杜绝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综合安全素质。
二、培训目标及对象
(一)培训目标。力争通过努力,全省工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百分之百,班组长、工程机械操作员和新录用人员等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使全省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培训实现全覆盖、高质量、常态化的目标。
(二)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 涉及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指在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4. 特殊岗位人员。主要指从事挖掘、推土、装载、吊装等工程施工机械操作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直属(代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经费,确保从业人员达到与其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要求。各单位要把落实安全培训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范围,对未培训、假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要限期整改,对因不落实安全培训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直属(代管)单位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树立“磨刀不误砍柴功”的意识,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有计划地组织各类安全从业人员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情况。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或委托专业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必须委托专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三要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直属(代管)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安全培训自查评估机制,加强培训质量的评估检查。要坚持不懈抓好日常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等活动,增强培训效果。承担安全培训的专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培训大纲要求,完善教学设施,规范教学秩序,落实教学计划,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四要加强培训信息报送。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直属(代管)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制度,每季度将组织开展安全培训的情况统计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底将结合安全检查情况对该项工作进行通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安委〔2013〕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办函〔2015〕119号)文件精神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住建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机械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2016〕144号)要求,促进全省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培训真正落到实处,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全省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基本原则和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的基本制度,全面加强经信系统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切实杜绝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综合安全素质。
二、培训目标及对象
(一)培训目标。力争通过努力,全省工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百分之百,班组长、工程机械操作员和新录用人员等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使全省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培训实现全覆盖、高质量、常态化的目标。
(二)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 涉及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指在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4. 特殊岗位人员。主要指从事挖掘、推土、装载、吊装等工程施工机械操作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直属(代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经费,确保从业人员达到与其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要求。各单位要把落实安全培训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范围,对未培训、假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要限期整改,对因不落实安全培训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直属(代管)单位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树立“磨刀不误砍柴功”的意识,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有计划地组织各类安全从业人员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情况。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或委托专业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必须委托专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三要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直属(代管)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安全培训自查评估机制,加强培训质量的评估检查。要坚持不懈抓好日常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等活动,增强培训效果。承担安全培训的专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培训大纲要求,完善教学设施,规范教学秩序,落实教学计划,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四要加强培训信息报送。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直属(代管)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制度,每季度将组织开展安全培训的情况统计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底将结合安全检查情况对该项工作进行通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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