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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2 17:06:43       关键字:     点击次数: 4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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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17: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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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人社办发〔2016〕7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全面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60个,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160名(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2.职能作用发挥得好,在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方面成效显著,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考核结果位居前列;机构改革到位,工作机制健全顺畅,工作开展有序高效,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3.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坚持创新,思路清晰,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廉洁自律,风清气正,干事创业氛围好。

      4.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依法行政能力强,未发生行政败诉案件;纪律严明,本单位干部职工近5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5.监管区域近三年重大或特别重大(Ⅱ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发生,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发生。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诚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于钻研,依法行政能力强,监管骨干作用发挥好,成绩突出。

      3.群众观念强,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赞誉。

      4.连续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5年以上,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等问题,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行政机关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对象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机关处(室)的申报工作由省局人事处负责组织。

      拟推荐的表彰对象,要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公示过程中,如对拟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所在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计生部门的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坚持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倾斜。县级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管单位和个人比例不低于80%。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自行申报先进集体(不占本市州分配名额),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事迹筛选确定不超过6个集体予以表彰。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地各单位于2016年9月20日前向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公示材料原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上述材料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上报,一式4份。先进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要严格审查,确保真实,要做到重点突出、事迹准确、文字精练,推荐的先进个人登记表需粘贴2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所有上报材料必须逐级审核加盖鲜章报送,并报送电子版本)。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奖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证书。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地各单位要设立相应的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组织推荐工作,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联 系 人:李红梅  李  娅

      联系电话:028-86785761   028-86785762(传真)

      通信地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

      邮政编码:610017

      QQ邮箱:907239794@qq.com

          附件: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 推荐对象汇总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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