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遂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遂宁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电信设施是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支持信息时代经济和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体系,是新形势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市因城市建设、道路改扩建等工程导致通信管线、基站等电信设施毁坏现象日益增多,有的道路反复出现重复开挖,人为损毁电信设施,甚至产生大范围通信网络中断,影响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当前,我市正在加快提升4G网络,推动5G规模部署和商用,由于5G网络频率高、穿透力弱、覆盖半径小,前期急需配套建设大量微型通信基站,而我市之前尚未出台相关电信设施规范管理制度,涉及通信基站选址难、建设难、保护难等矛盾日益突出,一定程度影响了全市4G/5G网络和光纤宽带建设健康发展。目前,《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5月正式施行,省内绵阳、泸州等地已陆续出台了本地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办法,我市出台《管理办法》,将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而为全面推动网络强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的重要支撑。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四)《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五)《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六)《四川省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技术规程》(DBJ 51/004—2017)。
(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八)《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到户系统技术规范》(GY/T306.1—2017)。
(九)《遂宁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等。
三、目标任务
(一)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凸现了电信设施在城乡规划及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有效解决当前全市通信基站、通信机房、通信管线等电信设施选址难、建设难、维护难问题,逐步规范我市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工作,使我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进入良性健康发展轨道。
(二)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合理统筹利用市政公共资源,有效整合全市路灯杆、监控杆、信号杆等公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最大化实现"一杆多用",全面推动5G网络建设,加快实现5G规模部署和率先商用,积极打造5G网络试点市。
(三)提升共建共享水平。明确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协商共建、资源共享"原则的同时,强调了对电信设施与交通道路、住宅小区以及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大共建大共享",同时通过落实执行国家光纤到户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水平。
四、起草过程
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局于7月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先后多次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通信广电网络企业意见。9月底,按照市司法局法律审查意见,我局经修改后,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公示。10月中旬,我局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建筑业和通信业代表召开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11月6日,市政府副秘书长蒋武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审议了《管理办法(讨论稿)》,我局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通信管线建设管理、光纤到户建设管理、通信基站和机房建设管理、监督管理与保护、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共7条。说明了《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阐述了电信设施概念,规定了基本建设原则,明确了涉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的相关部门及责任分工,强调了全市公共设施资源应当全面开放和支持电信设施建设。
(二)通信管线建设管理,共4条。规定了通信管线建设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通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应逐步入地。明确了城区道路、公路、铁路、桥梁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论证和建设方案,应当征求通信、广电网络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预留建设空间,统一编制管线建设方案。
(三)光纤到户建设管理,共12条。明确了新建小区、商住楼宇光纤到户建设应随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强调了光纤到户建设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标准,对既有住宅建筑的宽带接入网光纤化改造要遵照共建共享原则。明确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电信设施建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通信基站和机房建设管理,共10条。规定了通信基站建设应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开发单位相关责任,强调了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室内分布系统与主体工程要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为加快5G基站建设和正式商用,强调了路灯杆、监控杆等公用设施应实现资源共享,实现"一杆多用",城区新建杆(塔)应优先采用智慧型杆(塔)。
(五)监督管理与保护,共7条。明确了电信设施管理、保护和抢修涉及相关部门和各通信运营企业的责任。强调了电信设施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以及按照有关法规给予迁改建设费用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拆除现有的电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