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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8 21:16:05       关键字:     点击次数: 1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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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0-11-08 2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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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川经信轻纺〔2017〕137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盐政市场稽查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食盐管理,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对食盐批发企业(包括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的四种方式进行了明确。目前来看,食盐批发企业以虚假合同、虚假配送等方式违法进行食盐批发的现象非常突出。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各省(区、市)组织开展落实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确保我省盐业体制改革有序推进
           盐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不移抓好落实。食盐跨区经营是盐业体制改革中重要的一环,也是改革的难点。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盐业体制改革以来,进入四川开展食盐跨区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以虚假合同、虚假配送等方式违法开展食盐批发的现象非常突出,严重扰乱了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秩序。针对食盐跨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各级盐政已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但食盐跨区经营工作涉及面广,除涉及盐业政策、法规外,还涉及到工商、交通运输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为根本解决食盐跨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联合行动,依法规范我省食盐批发及跨区经营,释放市场活力
           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交通运输、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盐政等多部门共同参与。专项行动中,我省食盐批发业务及跨区经营食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开展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检查物流配送方式。一是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签订物流配送合同;不得未经企业组织调度,直接委托运输企业驾驶员承运。二是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应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应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盐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三是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超经营范围开展食盐配送业务的,由盐政配合交通运输、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不具备物流配送条件或配送中对食盐零售网点、终端用户未开具相关发票和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等行为,由盐政部门依法查处。
           (二)检查自建销售渠道。食盐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  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级工商、盐政部门要对食盐批发企业注册虚假分公司从事食盐批发的违法行为,依法联合查处。
        (三)严格执行食盐加碘标准,规范碘盐、未加碘盐销售。我省自然环境缺碘,是碘缺乏病地区,目前取得的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成果来之不易。各地未加碘食盐的供应仍需按照《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6号)执行。各级经信、盐政要进一步规范食盐批发企业的销售行为,要求食盐批发企业严格执行食盐加碘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四川盐碘浓度的加碘食盐产品。对违法销售不符合四川盐碘浓度的加碘食盐产品的,各地盐政要书面告知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开展未加碘盐销售的,各地盐政要依据相关法规立案查处。
           (四)检查企业信息告知。各地要加强对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批发企业告知信息的规范管理,检查其是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进行信息告知。在川开展跨区食盐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向盐业主管机构提供以下信息:一是提供物流企业资质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提供委托配送食盐合同复印件以及自有运输工具和仓库等的证明材料;三是自建分公司的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四是自建销售网点的应提供销售网点地址、名称等注册信息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未进行告知或告知信息不全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整改,暂停开展跨区食盐经营和配送。
           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中,省级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并以督导组的形式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行动结束后五日内,各地经信、盐政要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书面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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