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   政策云   >   详情

    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战疫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8 16:08:39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41次    
    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8 16:08:39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川财金〔20209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民营办)、金融工作局、相关金融机构:

    现将《小微企业“战疫贷”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负责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并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326

    小微企业“战疫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2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作用,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有关精神及2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要求,为帮助小微企业渡过新冠肺炎疫情难关,积极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稳就业稳发展,由财政厅牵头,联合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金融部门,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民营办),会同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四川农信系统各行社及其它地方法人银行(以下统称地方法人银行)、省再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展小微企业“战疫贷”业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挥政府部门组织协调优势和财金互动功能作用,探索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

    • 工作原则

    按照“精准助力、增量减价、多方分险、共克时艰”的工作原则,以财政的补助和分险政策、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支持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组织推动为支撑,同时积极争取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转贷款资金,通过各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审贷、专业运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质低廉担保服务,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将贷款精准投向需要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几家抬”引导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实现小微企业快速获得贷款和融资成本的大幅下降。

    • 实施要点

    (一)资金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向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再贷款资金(包括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支农、支小再贷款存量额度),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转贷款资金,各地方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再贷款、转贷款资金,用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省内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下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下同)。

    (二)支持对象。“战疫贷”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是承担疫情期间稳产保供任务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遇到阶段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复工复产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春耕备耕以及畜禽养殖急需资金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上一年度末企业有关指标来执行。

    (三)贷款流程。地方法人银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审贷放贷。加强银政企对接,各地经信、农业农村、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局(民营办),根据上述支持重点择优推荐拟支持小微企业名单,同步送交当地地方法人银行和省再担保公司,审贷通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信贷需求。对需要担保的小微企业,省再担保公司组织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提供必要的担保和再担保支持。

    • 目标要求

    (一)贷款金额。单户企业获得优惠利率贷款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贷款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年以内,运用转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

    (三)融资成本。承贷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战疫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50BP(目前为4.55%),财政贴息后小微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不超过4%,较2019年全省中小企业平均贷款利率降低2个百分点以上。政府性融担机构等参与战疫贷”的收费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较2019年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收费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

    • 工作分工

    (一)金融机构。

    1.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积极对上争取转贷款资金额度,并考虑四川省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开展“战疫贷”的客观情况,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

    2.四川农信系统各行社及其它地方法人银行。四川农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优势,指导各经办机构用好用优再贷款资金。根据各地成员单位经营能力及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确定转贷款资金合作机构名单,统一制定小微企业准入门槛及要求,引导各合作机构积极运用转贷款资金。省内其他地方法人银行根据自身的风控标准切实强化贷款客户准入与风险控制要求,在风险自担和独立自主审贷基础上积极响应,合力为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提供低成本贷款支持,积极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助力春耕生产,同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对需要担保的项目,各地方法人银行原则上应承担项目20%的风险损失。

    3.省再担保公司。根据小微企业及贷款银行需求,组织政府性融担等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并按照“4:4:2”模式进行分险,即: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担保项目40%的风险损失,省再担保公司承担融资担保项目40%的风险损失,贷款银行承担融资担保项目20%的风险损失。省再担保公司以“零费率”提供再担保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向国家融担基金推荐报送,实现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及贷款银行多方分险(即4:2:2:2模式)。

    (二)政府相关部门。

    1.财政部门。对于地方法人银行运用再贷款、转贷款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财政部门根据贷款金额和期限给予金融机构年化0.7%的业务奖补,并对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年化0.55%的财政贴息;对于为“战疫贷”提供符合要求的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川财金〔20205号文规定标准给予担保费和再担保费补助。“战疫贷”业务补贴和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上述政策中再贷款资金、转贷款资金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且与中省现有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不重复执行。相关补贴补助政策与川财金〔20205号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加强再贷款资金管理,引导和督促地方法人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积极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在广泛了解当地企业复工复产和农业春耕备耕等情况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合格信贷需求,及时快速提供资金支持。对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资金的情况加强监督,确保资金投向精准、利率符合要求,防止资金“跑冒滴漏”。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地方法人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合格贷款的贴息和奖补审核工作。

    3.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经信、农业农村、商务部门分别对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工业、农业以及服务业的小微企业进行推荐,市场监管局(民营办)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进行推荐。

    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金融机构开展指导和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 审核拨付程序

    (一)贷款业务补助和贴息资金。

    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运用转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由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分头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省级承担的补贴和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收到省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补贴和贴息资金,连同省级资金一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地方法人银行,地方法人银行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

    (二)担保及再担保业务补助。

    再担保收集汇总合作担保机构提供的“战疫贷”担保业务明细和再担保业务明细后,报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和省再担保公司,各市(州)及扩权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连同省级资金一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担保机构。

    六、其他事项

    (一)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各级财政按“一月一结”的方式受理和审核拨付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因为财政资金不及时、不足额、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地执行效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及时复产复工以及支持春耕备耕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战疫贷”产品及配套政策落地落实,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将适时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为鼓励“战疫贷”早投放、快投放,本业务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至630日到期,到期后如需展期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四)本实施方案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