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2012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立足本职、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民警察。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斗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以下简称“特优”)。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结合省公安厅前期部署开展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国优”)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消防、警卫部队的干部、士官),重点评选2012年以来在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人民群众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一线民警。
(二)推荐名额
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我省可推荐名额为9名(人社部、公安部从中择优表彰8名“特优”,另1名表彰为“国优”,并占用分配给我省的“国优”名额)。受到“特优”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鉴于此次评选推荐活动时间要求紧、任务重、程序多、“特优”和“国优”两项评选交叉重叠,各市(州)公安机关、公安现役部队可从本单位已纳入“国优”拟推荐的对象中,将贡献、事迹特别突出、且又符合“特优”评选条件的1名个人,申报为“特优”候选对象,同时可将其一并申报为“国优”候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献身公安事业的奉献精神。
(二)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完成重点难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发挥显著作用,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有重大影响,得到普遍认可。
(三)牢记宗旨,执法为民,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立足本职热情为群众服务,工作成效显著,得到群众广泛赞誉。
(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深化公安改革和推进“四项建设”中有新思路、新办法,取得突出成绩。
(五)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六)曾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部级津贴。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公安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同意后,以市(州)为单位将推荐对象报四川省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特优评选办,见附件1)。
推荐对象需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简要事迹。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民警,领导干部从严掌握。副厅(局)级和副师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团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我省推荐处级、团级干部不得超过1名。
(三)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要按照标准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结合个别谈话、走访调研、听取意见、调阅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察,全方位了解拟推荐对象的突出事迹、群众口碑、廉洁自律等情况。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各级评选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候选对象,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者撤销奖励;对已受表彰的个人,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对拟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意见,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推荐评选对象,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1.初次报送。各地、各单位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报送省特优评选办。材料包括:初审推荐报告(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组织情况,考核、征求意见、公示情况和申报意见等)、初审推荐表(见附件2,表内主要事迹字数控制在1000字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5份。同时,另附公示材料原件1份。
省特优评选办根据评选条件和主要事迹,按照国家分配的推荐名额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并报全国特优评选办初审。根据全国特优评选办初审反馈情况,省特优评选办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家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
2.正式报送。对确定正式向国家推荐的拟表彰对象,有关市(州)、单位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正式材料报送省特优评选办。材料包括:正式推荐报告、《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3000字左右的详细事迹材料(打印在审批表内页中)、1000字左右的单行简要事迹材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违纪违法情况,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以及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的审核推荐意见等)各一式5份。
以上初次、正式报送的所有纸质材料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同时将电子版与“国优”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公安内网邮箱:yaotaijun@gat.sc。
四、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省公安厅政治部联系人:姚太军,电话:028-86301510;传真:028-86305304(自动);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后街36号4号楼416室,邮编:610041。
附件:1.四川省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初审推荐表
3.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4.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推荐审批表
5.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征求意见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