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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1 04:35:43       关键字:     点击次数: 507次    
    政策级别:   
    四川省
    归属部门:   
    财政
    支持方式:   
    资金扶持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2-08-11 04:35:43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科技创新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22〕33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2年3月18日

     

     

    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财政部门。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中心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调整、退出机制及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二)主管部门。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编制年度重点支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评审;商财政厅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对专家、中介机构和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目标报财政厅审核;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报告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三)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和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项目绩效自评。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发展。主要包括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产业化运用及激励、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商标地理标志品牌培育、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及高能级创新平台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等。

        (二)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主要包括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知识产权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及信息开发利用等。

        (三)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及技术支撑、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四)支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及地理标志运用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事项。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特定补助等方式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激励创新、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内容的资金分配,具体因素及权重为:新增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数量(权重10%)、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数量(权重10%)、知识产权金融补助(权重10%)、知识产权贯标数量(权重10%)、地理标志数量(权重30%)、地方财力系数(权重30%)。地方财力系数由财政厅提供,其余由省知识产权中心提供。因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因素选取和权重设置的,可适度作出调整。

        (二)项目法。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内容的资金分配,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规定程序报审后执行。

        第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知识产权中心商财政厅根据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计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知识产权中心按照商定的年度专项资金重点使用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条件及程序。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省知识产权中心。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商财政厅同意后,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将拟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知识产权中心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审,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省知识产权中心下达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地方转移支付部分预算及绩效目标,用于特定事项分配的资金除外。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属于项目法分配的按程序报省知识产权中心、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属于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各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调整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财政厅在预算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知识产权中心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是项目绩效实施和自评的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厅。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厅对省知识产权中心绩效评价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同级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下年度预算规模,省知识产权中心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知识产权中心、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需收回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级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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