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采〔2018〕105号
省级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关于“放管服”以及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四川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并引入电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
网上竞价采购(以下简称“竞价”),是指省级单位在竞价系统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发布竞价公告,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进行响应、报价,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商场直购(以下简称“直购”),是指省级单位在竞价系统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发布直购公告,通过市场调查、对比后,到网上商城或实体供应商处采购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
省级单位竞价和直购实行限额控制。货物类项目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乘用车、客车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项目在20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可以由省级单位选择竞价。货物类项目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可以由省级单位选择直购。同一采购项目年中追加预算的,如年初预算尚未执行的,应当合并采购预算计算控制限额;如年初预算已执行的,视同新项目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货物类采购项目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打印设备、扫描仪、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碎纸机、空调机、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影机、家具用具、复印纸、乘用车和客车。
服务类采购项目待相关要求明确后正式公布执行。
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公布适用范围(公布渠道为“四川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_sichuan.gov.cn)。
三、执行方式选择
省级单位采购符合适用范围的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可选择竞价或直购。
省级单位对竞价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货物类项目,可改为直购。对竞价结果不满意而选择直购的,省级单位应当严格按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执行,其直购价格不得高于竞价的最低报价。
四、基本流程
(一)网上竞价采购
编制采购任务书→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参与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公告、备案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
(二)商场直购
编制采购任务书→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发布直购公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公告、备案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
五、具体要求
(一)采购任务书的编制。
省级单位根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任务书后,实施采购。每笔采购计划最多可以编制三笔采购任务书。
(二)采购需求参数的录入。
省级单位选择对应的采购任务书录入采购需求参数。采购需求参数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可以参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制定的采购需求标准、自行录入需求参数或复制上一次需求参数等方式进行录入。
竞价转为直购的,不得变更竞价时发布的采购需求。需变更采购需求的,应当重新竞价。
需要供应商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增值需求的,应当明确增值需求事项,并细分预算金额,且不得超过该笔采购任务书预算金额的10%。
(三)竞价、直购公告的发布。
1.发布竞价公告。省级单位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后,确认竞价起止时间、交货时间和地点、资金支付方式等信息后,发布竞价公告,即发起竞价。
2.发布直购公告。省级单位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后,发布直购公告。
(四)供应商参与竞价和直购。
1.参与竞价和直购的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提供的产品应当是原厂正品,并符合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正版软件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其他有关规定。
2.供应商参与竞价,应严格按照省级单位竞价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响应并报价。供应商的响应低于实质性参数需求或者报价超过预算的,均属无效响应。
(五)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成交公告的发布。
1.竞价项目。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省级单位应当核实拟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
重新发起竞价或改为直购的,应当在竞价系统如实说明相关情况。
2.直购项目。省级单位在直购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发布的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对比后,确定满足采购需求且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通过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进行直购的,在完成下单后,直接在竞价系统确认成交后,发布成交公告。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直购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竞价系统录入采购结果信息,发布成交公告。选择直购的,可在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进行采购。
(六)采购合同签订。
1.竞价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系统推送并生成的采购合同打印两份(采供双方各一份)并依法签章后,交采购单位签章确认。
2.直购项目。通过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进行直购的,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单位确认成交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推送生成的采购合同进行电子签章后反馈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打印并签章。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直购的,由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按照发布的成交公告信息签订合同。
(七)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
省级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采购计划执行系统”选择对应的成交公告,按规定完成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八)履约验收。
省级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竞价和直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制度。在验收时,在竞价系统打印两份验收书(采供双方各一份),完成验收并签字确认后生效。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直购的,省级单位在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在电商平台申请退、换货。
省级单位和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资金支付。
省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在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使用电商开设账期采购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签收后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六、建立评价惩戒机制
(一)评价处理机制。
采购中心负责在竞价系统建立对省级单位、供应商的评价机制,实行积分管理。在竞价系统记录省级单位、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并根据情形和情节不同扣减相应的分值。系统根据扣减分值情况,通过发出提示、督促或暂停操作权限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供应商违反入库协议约定的行为,同时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二)违法、违规处理。
省级竞价和直购均属于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对省级单位或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其他事项和工作要求
(一)省级单位是竞价和直购的责任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资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时将本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并督促执行。
(二)采购中心应当安排专岗专人负责竞价和直购的日常管理,加快完成竞价系统的价格监测系统的建设,建立数据信息管理机制。加强商品库的管理,完成商品库配置标准参数值和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督促生产厂家或其授权供应商做好商品库的录入、维护。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和本通知有关要求,修订完善供应商征集要求和供应商入库协议,健全供应商退出机制。
(三)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入库协议的约定,依法参与竞价活动。生产厂家或其授权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中心发布的商品库录入要求及时录入商品信息。本通知正式执行之日起,未按要求签订入库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竞价活动。
(四)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省级竞价和直购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8月31日后,省级单位在原竞价系统尚未完成的竞价和直购项目全部终止,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在升级后的竞价系统重新组织采购。
(五)联系方式。
财政厅联系电话:028-86668626、86725927,办公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二号楼六楼;
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8-61318949、61323090,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
竞价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28-86727173、86728005,办公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二号楼六楼。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