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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2 16:55:34       关键字:     点击次数: 4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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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16: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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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人社办发〔2016〕145号

    各市(州)纪委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直纪工委,省直各部门组织人事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着力建设良好政治生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涌现出一批忠诚、干净、担当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发挥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激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见贤思齐、争做先锋,省纪委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2016年开展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在职人员。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副厅(局)级以上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20%。

      (二)表彰名额:拟表彰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50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其中市(州)纪委监察局先进集体不自荐,由省纪委采取“晒实绩、多方评、集体定”方式评选,具体要求见附件3。

      前期向省级推荐的全国表彰候选对象,未评为全国表彰对象的,可作为此次表彰对象推荐,也可另行推荐。

      二、评选条件

      突出功绩导向,坚持以德为先,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将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确保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

      (一)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大势,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严明党的纪律、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坚决惩治腐败等方面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赢得党员群众的拥护和赞誉。

      3.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从严从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坚决贯彻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决策部署。

      2.热爱纪检监察事业,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在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中起到重要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业绩显著、事迹突出。

      3.坚持高标准,带头践行“三严三实”,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得到党员群众广泛认可。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讲规矩、重程序,严格掌握标准和质量,做到名副其实、宁缺毋滥。严肃工作纪律,谁推荐谁负责。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或人选,查实后取消资格且不再增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厅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评选推荐程序的规范性、评选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的审核把关。

      (二)基本程序

      1.各基层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组织推荐,就拟推荐对象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代表)会议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下同)。

      2.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就推荐对象,书面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意见,经同意后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省垂直管理系统(含省管企业、省属高校)驻在地方的单位推荐的对象,还需书面征求当地党委、纪委意见。

      3.市厅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对个人对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到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对集体对象,要查核党的十八大以来现任班子成员党风廉政情况、提供党的十八大以来历任班子成员受到党政纪处分情况。

      4.2016年11月15日前,市厅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将审核同意的推荐对象初步推荐材料报送省纪委组织部。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对象汇总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及每个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均1式2份,附电子版光盘)。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含审核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访举报、廉政意见等情况)、推荐意见等,并附有关原始材料复印件。

      5.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反馈结果。之后,各市厅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市厅级范围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并于11月25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1式6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省纪委组织部,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6.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评选,提出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在全省范围公示后,提请省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四、奖励办法

      省纪委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作出表彰决定,并召开会议进行表彰。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省纪委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相关评选推荐组织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市(州)纪委监察局先进集体由省纪委组织部牵头评选;市(州)其它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由市(州)纪委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选、考察和推荐;省直部门机关纪委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由省直纪工委会同省直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评选、考察和推荐;省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由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会同省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评选、考察和推荐;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会同省委教育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评选、考察和推荐;省纪委派驻(出)机构(含省纪委派驻全覆盖调整中的省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由省纪委组织部牵头评选、考察和推荐,其中垂直管理系统驻在地方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省纪委派驻机构的评选;省纪委机关由机关党委组织评选、考察和推荐。上述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于10月21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含手机)等报省纪委组织部。

      联系方式:

      (一)省纪委组织部

      电话:028-62555316(兼传真)、62555310;纪检监察内网邮箱:gbs@sichuan.net;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68号,邮政编码610072。

      (二)省公务员局

      电话:028-86619539(兼传真);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邮政编码610041。

      

        附件:1.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评选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

            3. 评选市(州)纪委监察局先进集体办法

            4.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对象汇总表

            5.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6.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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