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试点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科技局,有关科研院所:
2014年起,按照省委改革办《关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的意见》(川改办〔2014〕4号),我省在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进行了改革试点和积极实践。自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川农改组办〔2016〕8号)以来,全省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有力促进了农业升级、农村进步和农民发展。
根据《四川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9年工作要点及台账>的通知》(川农改组〔2019〕1号)工作部署和要求,科技厅、省委组织部、人社厅和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改革任务“深入推进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试点”。现将深入推进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科研院所(21家)。
省属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共计11家):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四川省畜牧科学院、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院、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植物工程研究院、四川省粮油科研所、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四川省丝绸科学研究院、四川省酒类科研所。
市(州)属科研院所(10家):成都市农林科学院、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内江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宜宾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宜宾市林业科学研究院、乐山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南充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巴中市南江黄羊科学研究所、凉山州西昌农业科学研究所。
(二)县(市、区)(62个)。
成都市: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区、郫都区、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成都天府新区
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三台县、安州区、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梓潼县
德阳市: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区
自贡市:荣 县、富顺县
泸州市:纳溪区、叙永县
广元市:旺苍县、苍溪县
遂宁市:蓬溪县、射洪县
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
乐山市:井研县
南充市:西充县、南部县、仪陇县
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县、屏山县
眉山市:彭山区、仁寿县
广安市:武胜县、邻水县
达州市:达川区、渠 县、大竹县、宣汉县
巴中市:巴州区、恩阳区、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
资阳市:雁江区、安岳县
二、参与对象
(一)试点院所在编在职,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参与的科技人员(含省属科研院所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市州属科研院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
(二)试点县内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科技等涉农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参与的科技人员(含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三、推广内容
(一)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支持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科技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兼职取酬收入不计入事业绩效控制。
(三)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试点单位、试点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在履行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五)允许科技人员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使用科研单位各种平台、资源,提供科研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检测等有偿服务。对离岗创业院所科技人员在3年内使用原单位仪器、装置、场地、冠名等有形无形资产给予优惠支持。
(六)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鼓励试点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给予倾斜。
(七)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科技人员兼职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和被许可权。
(八)科研院所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职务发明人经与单位协商约定可以自行运用实施。职务发明人因此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约定以适当比例返还单位。
(九)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应当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科技人员(团队)实施奖励的,可与科技人员(团队)事前约定权属比例。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
(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联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在税费征收、土地租用、用水用电等方面依法享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有关要求
(一)各试点科研院所和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试点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将试点工作列为本地、本单位重点工作,抓好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各市(州)科技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创新方式方法,认真组织推进本地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细。
(三)请各市(州)、各试点县(市、区)和试点科研院所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之间前,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至科技厅农村处,同时发送电子版到指定邮箱。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科技厅农村处 彭骁阳
报送地址:成都市学道街39号科技厅农村处(邮编:610016)
电子邮箱:sichuankeji@qq.com
联系电话:028—86678529
附件:1. 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提纲
2. 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