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总工会创业就业借款管理办法
当前我市吸纳就业较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都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部署,夯实城镇困难职工脱困解困和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基础,做实农民工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引领广大职工投身创新创业大潮,在遂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扩大和稳定的就业,建设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等重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款的性质
市总工会的创业就业借款是公益性扶持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免收利息,担保方式以信誉担保为主,抵押担保为辅。
第二条 借款的对象
市总工会的创业就业借款对象为个体创业援助户、微型企业援助户和小型企业援助户三类。
个体创业援助户是指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家庭大学生子女、城市就业困难群体向工会申请创业援助服务,经工会审核纳入创业援助台账管理和服务的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微型企业援助户是指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不含100人),向工会申请创业援助服务,经工会审核纳入创业援助台账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
小型企业援助户是指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含200人)、经营时间2年以上,向工会申请创业援助服务,经工会审核纳入创业援助台账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
第三条 借款的审核和风控
对个体创业援助户和微型企业援助户,创业借款申请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按照工会网格负责人(基层工会负责人)初核→社区或基层工联会信誉担保→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创业就业组复核→市总业务部室签审→市总分管领导签批的流程实施。个体创业援助户的借款期限为3-12个月(从实际放款之日计算,下同),期满后还款。
对个体创业援助户和微型企业援助户,创业借款申请在1万元-10万元的(含10万元),按照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的社会组织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1人以上,含1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书→工会网格负责人(基层工会负责人)初核→基层工联会复核→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创业就业组复核→市总工会业务部室签审→市总工会分管领导签批→风控小组(风控小组人员由承办业务部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财务部负责人、承办业务部室分管领导、市总主要领导组成)研究同意。微型企业援助户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期满后还款。
对小型企业援助户,创业借款申请在10万元-50万元的(含50万元),按照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1人以上,含1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书→县(区)、园区工会审核→市总工会业务部室复核→市总工会分管领导签批→风控小组研究同意。小型企业援助户的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以内(含24个月),期满后还款。
对不同的借款人依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完成审批流程,然后由市总工会与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财务部门最后放款。
第四条 借款资金的管理
市总创业就业借款纳入市总财务部的专账进行管理核算,建立借款总额400万元的资金池,每年由业务部室根据资金运转情况滚动组织实施。同一借款户最多享受2次创业就业借款。
市总工会将为每个创业就业借款户指定一名跟踪服务联系人,联系人原则上由所在区域的工会网格负责人担任,没有网格负责人的可指定基层工会负责人或市总工会创业就业组人员担任。市总工会创业就业组要建立各借款户的借款档案。跟踪服务联系人要定期上门指导,做好跟踪服务书面台账,及时评估项目运行情况,做好经营风险提示,加强信息反馈,不断充实和优化创业项目库和台账。各工联会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总工会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印发后,市总以前制定的相关小额借款管理办法不再实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生效。本办法由遂宁市总工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