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办函〔2022〕419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按照《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2年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基地(具体名单见附件1)将于2022年底到期,可按照《管理办法》(附件5)要求自愿重新申报。
(三)在认定有效期内运营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示范基地(简称“更名基地”)。
(四)2021年运营情况检查中需整改的相关基地(简称“整改基地”)。
二、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基地按程序开展核实。结合专家评审和核实结果,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发文公告。
(三)“更名基地”“整改基地”此次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和核实等程序的,有效期重新计算。
“更名基地”未通过评审和核实等程序的,更名后的单位不得再使用省级示范称号。
“整改基地”本次未申报或申报后未通过评审和核实等程序的,取消省级示范称号。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通过我厅网站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以建设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积极鼓励和引导所在地区的创业创新基地进行申报。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市(州)级示范基地认定,吸纳更多培育孵化功能强、服务能力高的基地并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二)符合条件的市(州)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写《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推荐的示范基地申请材料要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按时上报。
(四)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于11月18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推荐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2)、《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3)、被推荐单位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4)等纸质资料一式一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含word及PDF)光盘一并报送。
四、资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按《管理办法》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参考目录见附件6),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二)书脊应写明XX单位2022年度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资料”字样。
(三)封面及骑缝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
五、政策支持
(一)对运营情况良好、服务能力强,且符合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省级示范基地优先推荐上报。
(二)在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支持省级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联系人:冯易甡 姚丁心
联系电话:028-86260253 028-87036542
附件:1.2019年认定的示范基地名单
2.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3.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4.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5.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6.参考目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列表>>
川经信办函〔2022〕419号附件1-5.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