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附件一),现就相关事项须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申报表格:在川留学回国人员可依据上述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相关政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格请见该文附件。
二、受理申报时间:按照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要求,省人社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将在4月1-25日和10月1-25日工作时间内集中受理相关申请。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者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中提及的“国(境)外博士后”是指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并在国(境)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3. 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中的第二条“申报条件”规定,取得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的表述,是指以教育部学位认证书载明的取得学位时间起算。如: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为2014年5月并即行参加工作,申报副高职称应在连续工作至2015年6月后申报,若此期间有中断就业状态,则应以连续参加工作时间累积计算至规定年限后方有资格申请相应职称评定。
4. 根据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文件规定,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暂不作要求;对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须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对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能依据此文件申报职称评定,应按相关以考代评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经济师、会计师等。
四、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请按本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四川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原件);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国(境)外博士后出站证明及对应的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
4.申报者拟评定任职资格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等);
5.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提供岗位空缺证明(原件);
6.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申报人留学证明;
7.申报人护照首页、攻读学位期间及以后在国(境)外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
8.申报人出国(境)前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9.用人单位与申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社保交费凭证;
10.申报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11.申报人在国(境)外受聘担任学术、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12.申报人留学取得学位后的学术、技术业绩清单(A4纸打印,逐条列出每项业绩取得的时间、名称、认定或刊发单位等即可,用人单位在此清单上确认属实并盖鲜章);
13. 申报人留学取得学位后的学术、技术业绩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刊发、获奖的文章要全文复印);
14.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
注:① 上述资料除注明交原件的,其余均须查看原件并收取复印件;② 上述资料凡涉及用人单位签章的均须用人单位行政公章方为有效。
五、申报表填表要求:
1. 申报表原有内容、格式等不能自行改动,请按要求如实、规范填写后打印装订成册。
2.凡涉及承诺人、负责人签字的均须相关人员亲笔签名。
3.申报表中“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拟评定任职资格”需填写具体职称系列的准确称谓,如讲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教授等,而不能笼统填写为中级职称、副高职称等。
4.申报表中“留学时间”应填写教育部学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起止时间。
5.申报表中“拟申报职称及专业”应按如下示例规范填写。例:高级工程师(通讯工程)、副教授(化学专业)、研究员(眼科学)等。
6.申报表中“用人单位考核结果及推荐意见”规范表述语为:“经全面审查、考核和公示无异议,我单位同意推荐某某同志(身份证号:51******)申报***任职资格”。
六、受理单位:省人社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东二巷18号6楼);
咨询电话:028-86741860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