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   政策云   >   详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04 14:13:01       关键字:     点击次数: 563次    
    政策级别:   
    国家
    归属部门:   
    财政
    支持方式:   
    其他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4 14:13:01
    行业类型:   
    其他 医药卫生
    政策分类:   
    应对疫情   战役政策(勿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