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和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努力用安全文化创建成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和后续监管工作明确如下。
一、严格推荐对象申报审核工作
(一)推荐标准及数量。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市(州)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市(州)安办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和推荐,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推荐;中央在川企业在我省未设立省公司的,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州)安办进行初审后推荐。各市(州)安委办推荐名额每年原则上不超过5个(成都市不超过10个),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集团公司推荐名额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推荐材料。示范企业申请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安全绩效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推荐单位要出具审核意见,中央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
(三)推荐方式及时间。示范企业推荐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单位将相关书面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一并于7月底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宣传动员处。
(四)组织审核及现场抽查。每年7月至10月底,省安办组织专家审核小组,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对推荐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11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公示命名。每年12月上旬研究确认年度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并发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发布命名通知,适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
二、加强对已命名企业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推荐、谁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好对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在辖区范围内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对命名后发生人员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市(州)安办要及时报告,省安办撤消其相关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进行通报;对获得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将报请上级管理机构撤消其相关称号,并由省安办收回牌匾和证书。
三、认真做好定期复审考核工作
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企业必须在三年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复审,复审材料、报送程序与申报时的要求基本相同。未按规定申请复审的企业,视为自愿放弃“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同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一并撤消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加强引导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进一步完善推进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真正实现以文化促管理、以管理促安全、以安全促发展,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市(州)安办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企业。
联 系 人:李学良
联系电话:028—63858292
电子邮箱:261014465@qq.com
附件:
附件1: 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附件2: 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