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机构: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依法加强节能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全省能源利用效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17[95]号),我委结合四川实际制定了《2017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2017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
2017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将围绕贯彻实施《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国家节能减排、化解过剩产能等重大政策部署,以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主要用能设备为重点,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实施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提升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一、持续开展日常监察,推动用能企业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一)企业落实节能管理制度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
监察内容:重点用能企业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建设、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及依规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情况、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对各类能源消费实行分类计量统计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组织实施:有关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二)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2016年度市、县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监察内容:企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过程中落实情况等。
组织实施: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
二、深入开展专项监察,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工作部署
(一)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2016年专项监察中发现的单位产品能耗超出国家标准企业。
监察内容:对2016年专项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组织实施: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二)钢铁企业能耗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全省钢铁企业。
监察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2017年钢铁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全面核查2016年钢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对实施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组织实施: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
(三)建材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全省水泥企业(含粉磨站)及平板玻璃企业。
监察内容:全面核查2016年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等要求,对实施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组织实施: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四)电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全省电机生产企业和年综合耗电量在1千万千瓦时以上的电机使用企业。
监察内容: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对电动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全面核查电机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落后电机。对重点企业电机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电机(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组织实施:电机生产企业监察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同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电机使用企业监察由有关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五)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全省工业锅炉生产企业和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锅炉使用企业。
监察内容: 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对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全面核查锅炉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落后低效锅炉。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实落后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组织实施:锅炉生产企业的专项监察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同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 重点企业电机使用情况专项监察由有关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六)其他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建筑陶瓷企业。
监察内容:根据我省实际,抽查建筑陶瓷生产企业,对实施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监察,依法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能耗限额标准。
组织实施:有关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三、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节能监察效能
(一)提升节能监察效能。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监督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和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组织2次节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全省节能监察体系,推动节能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全省节能监察在线平台;各级监察机构应配备与岗位相适的监察人员,配置科学合理节能监察执法装备,完善工作制度,提升节能监察工作效能。
(二)创新节能监察手段。积极探索工业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制度、节能监察信息化手段应用等创新机制,采用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等手段,确保节能监察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异地交叉监察、派员随队学习或参与监察、结对帮扶等模式,促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进一步提升监察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各市(州)节能监察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合作,重点加强对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完善节能监察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监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分层次、多渠道开展节能监察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探索开展省(区)节能监察交流合作机制,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同相关节能监察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各项监察任务的实施,确保节能监察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时间节点。各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监察任务分工,积极与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接,按照附件1确定的任务确定具体监察名单;同时合理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责任、优化力量调度,确保按期高质量地完成监察任务。钢铁及建材行业能耗监察结果应于6月9日前、本机构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应于9月15日前报送我委,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进行论证和汇总,形成本年度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报告报送我委。
(三)加强资金管理。承担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节能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6〕228号)要求,加强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省节能监察中心要牵头做好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梳理2016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向我委提交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对2016年下达任务中由于企业停产等原因未开展的监察进行补查,对上年度已确定关停的企业补助经费应用于本年度专项监察工作。
(四)严格工作纪律。承担监察任务的各节能监察机构要依法依规实施节能监察,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注意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联系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资处 李鹏
电话:86268630,邮箱:12971155@qq.com
省节能监察中心 周忠超
电话:028-86624303,邮箱1174069862@qq.com
附件: 2017年度节能监察任务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