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21号)安排部署,为明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职责,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食盐应急供应工作,确保四川食盐市场和社会的稳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分为总则、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启动应急预案条件、自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分级及认定、应急响应、善后工作、附则等7部分。
在总则部分,主要是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企联动、合理调度”的工作原则。
在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部分,提出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省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成都铁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明确了各市(州)、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和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责任。
在启动应急预案条件部分,明确了5项启动条件,包括:接到地方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在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分级及认定部分,结合我省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Ⅰ、Ⅱ、Ⅲ三个级次,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要分别选定4-8家销量相对较大的食盐零售企业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发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及时报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应急响应级次。
在应急响应部分,明确了应急响应各项程序,包括情况报告、通讯联系、应急值班、新闻发布、组织保供、食盐储备应急启用、食盐储备应急启用指令、应急供应企业响应、应急供应运输、应急供应特殊措施、应急供应快报制度、应急供应期间违法案件查处等。
在附则部分,强调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预案的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合本地实际且与本预案相配套的应急预案,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