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75号,1996年8月29日)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2004年12月27日)第二章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通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二章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
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2005年6月7日)。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一五”煤炭经营企业布局规划的通知》(川经函[2007]901号)。
二、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布局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4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煤炭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煤炭批发企业储煤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十)符合国家发改委和省经委对煤炭经营企业布局规划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州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委初审合格后,将所有申报材料和市、州经委书面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委窗口;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经核准审查后(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煤炭经营许可,并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委窗口电话:(028)86937556、86910822
省经委经济运行处电话:86265487、8626548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省经委:(028)86266502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经委:http://www.scjw.gov.cn
省经委电子文档报送邮箱:scjm_wss @scj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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