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市经信委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研发投入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属辖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市经信委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市级税务部门。
(三)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五)依据初评、专家评审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遂宁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六)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遂宁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联合发文。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经信委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对运行评价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企业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4月20日前报送到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于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 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遂宁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被认定的企业凭认定证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向国家、省推荐。
第十五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专家所需经费和企业奖励经费均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科知局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体系,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委。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遂宁海关每年对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更名与撤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遂宁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的《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遂工业办〔201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通讯地址
|
|
主营业务
|
|
下属企业数量
|
|
统计行业代码
|
|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
联系传真
|
|
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
企业签章及真实性说明
我单位保证所提交的《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真实可靠。特此申请,请予以审查。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二、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促进区域产业发展以及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
|
通讯地址
|
|
下属企业数量
|
|
主营业务
|
|
统计行业代码
|
|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
联系传真
|
|
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2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3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5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6
|
技术中心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数
|
人
|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8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
9
|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
10
|
通过省级以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2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13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14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
15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16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17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18
|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国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项目数
|
项
|
|
填写说明:
1. 新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已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年度时均需填报此表。
2.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3.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4.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 表、107-2 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新产品鉴定、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 技术中心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及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在站博士后。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通过省级及以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7.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8.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 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0.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国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国家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省政府颁发的 “科学技术进步奖”、“ 专利奖”的项目总数,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附件3
《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已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国内协同创新网络平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1.全面客观反映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产出效果和技术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效性。
2.新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统一评价。
3.按“行业系数修正,整体对比计量”原则计分。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创新
投入
|
创新经费
|
22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10
|
≥2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档
|
创新人才
|
17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8
|
≥3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数
|
人
|
5
|
≥2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2
|
创新
条件
|
技术积累
|
1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5
|
≥1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项
|
项
|
4
|
≥2
|
基础和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4
|
≥1
|
创新平台
|
12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9
|
≥150
|
通过省及以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3
|
≥1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1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5
|
≥1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1
|
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10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10
|
≥5
|
利润率
|
%
|
5
|
≥3.5
|
加分
|
加分
|
|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国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项目数
|
项
|
≤5
|
|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4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4
|
|
说明:
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5~5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下的企业为2.0%。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市级以上一等奖每项加3 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国家级奖项1项加5分,累计不超过5分。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三、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业
|
01
|
1.5
|
1.5
|
1.5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
|
2.0
|
3.0
|
3.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
|
1.5
|
|
1.0
|
食品制造业
|
14
|
1.5
|
1.0
|
1. 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16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7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8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21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27
|
0.8
|
1.0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
|
1.2
|
1.2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33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36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7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40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47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48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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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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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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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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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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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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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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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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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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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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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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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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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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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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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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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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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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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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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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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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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采用国家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设立的行业系数。
3.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五、新业态企业指:区别于实体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服务,互联网 应用,新兴产业发展企业。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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