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软信〔2022〕6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各市(州)税务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10号)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事后核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政策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二、事后核查程序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软件企业提交财税〔2016〕49号附件所列资料;集成电路企业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号公告附件所列资料。提交的纸质资料应装订成册,PDF扫描文件应与纸质资料一致。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受理企业资料,确认资料完整齐备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电子及纸质)、企业纸质资料(或与纸质一致的PDF扫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
(三)省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分别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资料转交经济和信息化厅核查。
(四)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核查名单和资料后,按照企业属地下发到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核,并根据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核反馈名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现场抽查,并将核查情况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企业对核查情况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公示结束后,将核查结果分别于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反馈给省税务局。
(五)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的核查名单和材料比照核查条件进行初核,分别于4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初核结果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并配合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抽查。
(六)对于核查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七)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三、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程序
(一)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已通过核查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上报至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提供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及证明材料。
(二)省税务局审核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函请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复核。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在一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函告省税务局,复核结果应包括做出结论的理由或依据。对于复核结果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辖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会商解决核查和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核查和复核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如有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企业对其提供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附 件: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参考模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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