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扩权县科技局、宣传部、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有效整合各类科普教育资源,引导和激励社会各方面大力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加强科普基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省级科普基地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地的范围
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功能,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厂矿企业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实验基地、工作场地、科技场所等。其主要范围包括: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厂矿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展览馆、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四)具有科普展示功能的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示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二、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基本设施条件
1.具备500㎡以上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并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器材(如音像设备、与专业有关的演示设备、模型、展板等);
2.具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够长期开展科普活动,并定期更新和补充;
3.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专(兼)职讲解员;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文字、图片资料等。
(二)管理制度建设
1.基地所属单位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2.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制定基地科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到位;
4.有稳定的能够维持基地科普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保障;
5.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普活动要求
1.制定有科普活动年度计划;
2.积极参与省、市、区(县)重大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认真参加“科普活动月”、“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活动;
3.在科普活动中,对公众参观、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应给予优惠;
4.全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应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时间应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厂矿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
5.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
三、基地的认定程序
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会同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会同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对评审通过后的科普基地发文进行认定,授予“四川省科普基地”牌匾,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凡符合本《意见》中省级科普基地范围及申报条件的单位与场所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或场所法人资质材料;
(三)当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
(四)两年内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其它能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中央驻川单位可直接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申报;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各市(州)和扩权县所辖单位由市(州)科学技术局和扩权县科技局审核后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基地的职责
科普基地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 强化爱国主义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封建迷信以及与基地科普主题相悖的展出和活动。
同时,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科普基地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科普场馆和设施的使用效率,要不断更新、充实、完善、提高科普内容,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功能。
各省级科普基地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当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五、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党委、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科普基地的领导和指导,重视关心基地的建设发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同时,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科普基地的投入,省级科普基地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考核优秀的可优先安排科技项目经费给以支持。
相关部门每两年对省级科普基地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向社会公布。对考核合格的基地,继续给予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不合格的,撤销其“四川省科普基地”称号和享受的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四川省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牌匾:违法乱纪行为的;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科普任务;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
附件: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1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