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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04 14:14:23       关键字:     点击次数: 551次    
    政策级别:   
    国家
    归属部门:   
    财政
    支持方式:   
    资金扶持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4 14:14:23
    行业类型:   
    服务业 其他 不限 锂电及新材料 电子信息 机械制造 油气盐化工 食品饮料 医药卫生 纺织服装 建筑建材 物流运输 银行金融 电力水利 电子商务 教育培训 农林牧渔 批发零售
    政策分类:   
    应对疫情   战役政策(勿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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