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   政策云   >   详情

    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2017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8 17:31:44       关键字:     点击次数: 191次    
    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8 17:31:44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川经信办技创〔2017122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经信技创〔2017283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2017年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95

     

     

     

     

    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

    2017年版)

     

    为贯彻实施《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川府发〔201553号),根据《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专项实施方案》(川制造办函〔20171号)以及《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技创〔2017283号)有关要求,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制定如下条件:

    一、创新中心建设领域应符合《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重点领域要求。

    二、创新中心应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目标。

    三、创新中心组建应符合的条件:

    (一)创新中心应具有独立法人形态,原则上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

    (二)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是面向行业,由本领域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等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成员单位中应包括若干家本领域知名企业。

    (三)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全省范围内,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与本领域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四、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应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五、创新中心应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创新中心的投入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并积极与社会资本形成密切合作关系。

    (二)创新中心应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六、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

    (一)创新中心内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专家委员会应由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组成。

    (二)创新中心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创新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七、创新中心应围绕自身技术领域,按照市场需求,结合行业发展,定期制定明确的研发计划(原则上按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安排),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切实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八、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

    (一)创新中心已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制度,根据前期投入比例享受相应的知识产权收益。

    (二)创新中心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

    九、创新中心应是资源开放共享的平台。

    (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

    (二)创新中心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基础。

    十、创新中心应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十一、创新中心应在核心载体已组建并基本具备运行能力后,方可提出申请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

     

    附件列表: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