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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2023年度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5 04:40:09       关键字:     点击次数: 949次    
    政策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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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3-11-15 04:40:09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川经信企业函〔2023〕744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要求,现就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审核具体时间段以国家通知为准,若有变化,另行通知),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三、先进制造业名单确定程序

    按照如下程序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一)企业网上填报。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1月起,于每月15日前登陆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填报,并将申报材料(申报表、承诺书)打印、签章,上传平台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申报状态显示“已审核”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二)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将申报生成并签章的纸质文件(申报表、承诺书)提交至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必主动公布市(州)、区(县)咨询电话和资料接收地址,并接收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市(州)审核。对于申报企业原为高新技术制造业类的企业(对照附件1),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相关数据,商当地税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修改为制造业类的企业(不在附件1名单内),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当地税务、统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其中:统计、税务部门应审核企业所属行业是否为制造业;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根据发票开具数据,审核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大于50%(不含)。根据以上程序确定名单,并于每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附件2),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名单推送。科技厅每月25日前将目前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推送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行政区域、企业名称、发证日期和到期日期等信息)。经济和信息化厅结合市(州)推荐名单和科技厅提供名单,于每月30日前对平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办理程序

    (一)先进制造业标签维护。四川省税务局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推送的先进制造业名单,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先进制造业企业即可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加计抵减申报程序。先进制造业企业无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在申报期内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地财政、税务、科技、经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各地经信部门对照名单,通知到辖区内每户高新技术制造业类企业,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

    (二)动态管理。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按上述方式,按程序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附件3),于每月25日前按程序报送。

    (三)其他要求。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务必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附件:1.咨询电话及纸质资料投递地址汇总表

          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统计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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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经信企业函〔2023〕744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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