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9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9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工作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引智机构,各市(州)外专局(引智办):
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外事工作。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监督管理是制止公款出国旅游、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升因公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围绕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七大战略”和“三大攻坚战”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紧密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国家、我省“5+1”产业和发展以及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需求,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全面支撑“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积极融入“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全面立体开放新态势,加大对科技领军人才和关键核心领域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支持力度。
(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新要求,坚持“从严控制、为我所用、突出重点、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总体规模。进一步优化培训项目结构,增加专业技术、科研生产人员特别是后备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比重,坚决防止一般性项目规模反弹。
(三)切实提升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和立项必要性分析,针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瓶颈”问题确定项目主题,明确培训内容,精选参训人员,优选承担培训任务的境外机构,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培训主题和内容要与组团单位主要业务和职能相符、与拟前往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境外培训接待机构培训特长相符,参训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是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要与培训内容直接相关。继续加大对赴专业领域优势明显,发展经验丰富的非热点国家(地区)培训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赴热点国家(地区)的培训规模。
(四)鼓励结合国内科研生产需要与国外同行、同专业间开展的专题性研究培训项目。对于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科研开发、生产试制以及基础研究等领域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卡脖子”技术相关的培训项目,以及两国政府间合作协议项目,实行培训计划绿色通道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度追加年度计划。
(五)切实加强培训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严把立项、执行、结项总结和成果跟踪等关键环节的审核关。要把执行率的高低,境外培训的监管,结项总结、核销的及时性和质量,成果的数量与水平以及培训管理和服务水平等因素,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2019年培训项目计划立项原则
(一)优先项目。
1.科技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项目。
2.事关国家全局和长远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有针对性地开展基础研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
3.其他涉及国家重大发展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培训项目。
4.着眼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具备明确培训目标和任务、相对固定的专业规范的高层次境外培训机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高水平专业课程设计、科学规范的参训人员选拔机制的国家以及省部级重点党政人才培训项目。
(二)重点项目。
1.围绕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以创新和研发能力提升为核心,以关键领域和环节的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的培训项目。
2.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大发展战略研究、新兴产业培育、新型城镇化建设、民生保障、法制建设等涉及宏观管理和改革创新的培训项目。
3.以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和提升产业升级能力为目标,学习关键技术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培训项目。
4.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培训项目。
5.结合“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我省全面协调发展的特色培训项目。包括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科技进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培训项目。
(三)控制项目。
1.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培训规模。省委组织部负责调训省委管理干部及后备干部。地市级和县级党委组织部不直接组织境外培训,地市级及以下其他部门也不组织党政干部综合管理类培训项目,严格控制赴热点国家的党政类培训项目数量。
2.从严控制双跨培训团组。省级机关各部门及有来访出访外事审批权的各直属机构组织双跨培训团组,确需组织市(州)人员参团的,仅限同一系统的市(州)市直部门和单位人员。
3.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单位培训,由中央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省、市地方单位不再申报。
4.对于具有普遍共性和高度相关性的培训项目,如职业教育、教学管理、医院管理等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后申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相对完善的参训人员选拔制度、相对固定的层次高、信誉好的境外培训机构和先进实用的专门培训课程设计以及健全的成果示范推广机制。高校结合本校重点和优势专业发展之急需组织专业技术培训。
(四)禁止组织项目。
1.凡属国内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申报培训项目。不得申报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性质的一般性培训项目。
2.培训主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与组团单位主要业务无关的培训项目。
3.无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培训团组项目。
4.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织培训项目,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五)2019年培训项目中央财政经费资助标准。
2019年将对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资助办法进行优化调整,将按照当年度经费预算规模,根据申请项目的重要程度确定资助与否和资助档次,优先支持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政策法规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科技攻关和基础研究的专业类项目和中长期单人或小团队培训项目。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原则上不资助国际旅费。外方提供经费资助但不足以弥补出国培训相关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申请资助其费用差额部分,不得超出境外培训实际费用支出申请中央财政经费资助。已获其他部门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将向各中央单位及西部、东北地区倾斜。
四、组织申报要求
(一)严格遵守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无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单位不得申报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也不得选派人员出国(境)培训。
(二)各申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培训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增强备选项目的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的论证;切实加强培训项目调研,深入到基层一线调研,摸清需求,及时调整备选项目,务求实效。
(三)严格控制项目申报人数和参团人数。原则上每团总申报人数不超过20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境外培训时间,其中亚洲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可压缩至不少于10天,欧美等其他国家可压缩至不少于14天,为保障培训实际需要和培训质量,境外培训时间可在此最短时限上相应延长,同时支持鼓励3个月以上的中长期专业技术培训。综合管理类和一般性专业培训项目在境外培训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城市。
(四)培训项目申报单位可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开发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洽谈对接系统” (http://otc.safea.gov.cn/dot/index.html,或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办事大厅”链接),认真选择专业对口的境外培训机构,与之事先就培训课程、费用安排等事宜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并由系统生成“合作意向书”。为加强境外监管,综合管理类和一般性专业培训团组项目原则上应选择与科技部引智司有正式合作关系的境外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如无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培训机构范围,禁止“红顶中介”代办出国(境)培训项目手续等。
(五)严格遵守《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和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因公出国(境)培训费用要纳入预算管理。
(六)培训项目计划统一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 http://otm.safea.gov.cn)申报。
1.政府间协议以及境外资助的培训项目应在申报时予以说明。凡有境外资助的项目,须提供合作协议及境外资助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相关背景说明。
2.项目申请表中专家评审栏应由相关领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专家填写评审意见,并注明专家的身份信息。
3.对拟选派的人员组成须在项目申请表中加以说明。
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七)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在“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填写申报内容,项目初审通过后,组团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须在生成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纸质材料相应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该表(一式两份)报送我局。
2.申报2019年培训项目计划时,须报送2018年培训项目总结,如不报送,会影响2019年项目获批率。2019年培训项目计划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4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2月12日
(联系人: 沈禧 028-86720830 杨佼佼028-86710365 传真:028-867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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