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16〕16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各项价格工作,全省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价格机制和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积极推进,价费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构建,民生价格监管不断强化,价格杠杆稳增长作用有效发挥,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全面加强,价格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全面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服务全省“两个跨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干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内设物价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2.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物价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评选表彰“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48个、“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个人”45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与部署。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实施各项工作规划,及时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推进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在物价工作中成绩突出,各项工作指标处于当地先进水平。
3.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牢牢把握新形势下物价工作的新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物价工作水平,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领导班子团结和谐、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无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社会形象和信誉良好,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活动中名列前茅,社会普遍满意。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近5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二)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践行“三严三实”。
2.热爱物价工作,自觉学习经济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善于处理复杂事务、推进创新发展,在深化改革和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4.恪尽职守,办事公道;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廉洁奉公,无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5.在其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大会通过,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同意后,以市(州)为单位将推荐对象及相关材料报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拟推荐的表彰对象,要在所在单位或本地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表彰对象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严格控制领导干部数量。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市(州)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在自行推荐的基础上,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确定的表彰先进集体总数内,根据评选条件和事迹筛选出3个集体予以表彰。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候选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沽名钓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推荐评选对象,于2016年12月15日前向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和公示材料原件等。上述材料用A4纸规格上报,一式3份。上报材料手续齐全,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800字左右。推荐的先进个人须在推荐审批表中贴2寸彩色免冠近照。所有上报材料必须逐级审核加盖鲜章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颁发“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奖牌和“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个人”证书。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成立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各地(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本地区(单位)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人事处张志源、江凌燕
电 话:028-86705618、86705797
邮 箱:scfgwrsc@163.com
邮政编码:610021
地 址:成都市滨江东路156号
附件:1.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四川省物价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