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专项)的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8〕4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经信财资〔2017〕249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6 日
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8〕4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经信财资〔2017〕249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以下简称“2025资金项目”)验收是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列入各年度2025资金项目计划,并得到2025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事后奖补项目除外)进行技术和财务验收。
第三条 2025资金项目包括高端装备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大飞机配套项目、信息化与大数据应用项目、电子信息与信息安全项目、新材料与装配式建筑构件项目、化工新材料与新能源汽车项目、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项目等。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2025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支持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验收,支持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验收。切块资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 2025资金项目验收分四类进行。
(一)项目全面完成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的,进行竣工验收。
(二)项目投资完成,但未能全面完成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进行总结验收。
(三)项目已进行,但不能继续实施或已中止的,进行结题验收,收回财政专项资金未使用部分。
(四)项目在计划期内未实施的,不予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收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人数3至5人,原则上为单数,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人。验收专家在专家库中按行业随机抽取。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验收主持单位委托,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地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项目承担单位的答辩或试验验证;
(四)提出验收意见,对持有异议的问题在意见中注明;
(五)验收专家组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三章 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2025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所列开发(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突破的关键技术(或工艺)、创新点、先进性、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国产化、自主化情况、形成产能情况;
(三)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约定技术(建设)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约定经济、社会效益的完成情况;
(五)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约定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六)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本专项不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竣工后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一年),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省属以上企业直报的项目,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条 召开项目验收会:按第四条规定,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验收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复核抽查。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可退回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制作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3),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四章 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已完成的项目。
1. 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 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
3. 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不能继续实施或已中止的项目。
1. 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 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
3. 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2);
4.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5. 失败原因分析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逾期未实施的项目。
项目逾期未实施情况说明。
第五章 验收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验收组织单位有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项目逾期未实施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收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出具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2025资金项目原有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