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我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印发了《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17〕130号)。为帮助理解掌握文件精神,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文件进行解读:一是文件印发背景,二是申报条件,三是内容调整情况,四是申报与认定。
一、文件印发背景
我省于1996年开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初期是以文件通知开始明确认定要求,第一批认定了12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997年出台了《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及管理办法》规范文件。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我省于2007年制定了《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将技术中心工作纳入了法治轨道。技术中心作为企业创新发展核心,极大地推动了行业技术发展,成效十分显著。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过去的管理与评价体系已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参考2016年版国家发改委修订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我们对《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不得有违法犯罪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本着开放支持的发展精神,对新形势下的新业态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予以支持,但基本要求不变。
(三)采用国家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家个别指标适当整合和降低标准。取消原来在经费筹集、人员结构等方面指标。
(四)相关指标定义与解释引用国家版本。
三、内容调整情况
(一)对母、子公司申请技术中心的数据进行了界定。
(二)认定程序的微调,突出了对工作的指导与问题的核实以及市州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真实性的审核。
(三)对技术中心暂停、撤销进行了重新界定,细化了企业违规行为情况。取消了考核结果中的警告内容,对运行评价不合格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建筑行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同其他行业一样,用同一评价指标体系。
四、申报与认定
企业对照要求,自愿申报,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