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人社办发〔2016〕123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
生育保险适用上年度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社保中心),市社保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四川省统计局《2015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遂宁市2015年度劳动工资情况表,现就我市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基数通知如下:
各地在贯彻执行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等文件时,以2015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520元作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用以计发2016年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核定单位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2016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的上、下限。
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2015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05元。2015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466元。按相同统计口径计算,2015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2188元。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6
月30
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6
月30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