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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2 14:28:05       关键字:     点击次数: 19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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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14: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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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局,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脱贫攻坚的决定部署,进一步激励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二、奖励种类及条件

    (一)奖励种类

    在执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部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

    在执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专项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

    在执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专项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二)基本条件

    个人奖励基本条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心系贫困地区,情系贫困群众,深入脱贫攻坚一线,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艰苦奋斗,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出色完成扶贫任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守纪律,讲规矩,始终保持清廉本色。

    集体奖励基本条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工作,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创新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有效推动扶贫工作落实,脱贫攻坚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党的建设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纪律严明、风清气正,近2年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三、奖励名额

    (一)嘉奖和记功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和奖励条件确定;

    (二)市(州)记大功个人和集体推荐名额共计105人(个),具体见附件1;

    (三)省直机关工委负责推荐省级部门(单位)记大功个人10人,记大功集体5个。

    记大功推荐名额均为上限名额,对无符合条件人员或集体的,可不予推荐。各地、各部门在确定和分配具体奖励名额时,要注重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向扶贫任务重、脱贫难度大的地区倾斜,从严控制奖励数量。对在分配名额以外,确有突出贡献,符合记大功奖励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申报。具体记大功的个人和集体数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项奖励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对象的事迹审核确定。

    四、奖励权限和程序

    (一)嘉奖。省、市(州)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州)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省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三)记大功。推荐单位按照条件和要求在推荐名额内,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推荐遴选,在进行民主测评、政治审查、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拟推荐对象。各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扶贫开发局根据评选条件和主要事迹初审公示后,将推荐对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将推荐对象报送给省直机关工委审核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嘉奖和记功奖励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执行。

    奖金标准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71号)执行,所需经费由获奖人员单位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获奖集体原则上不发放奖金。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本次专项奖励工作时间紧、影响面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扎实细致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启动部署,在10月11日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将拟记大功个人和集体的名单、审批表、主要事迹、征求意见等材料,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直机关工委。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专项奖励工作要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坚持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和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坚持优中选优,不搞平均分配,确保宁缺毋滥。六级(含,下同)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推荐。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要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注意多方面听取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确保每名推荐人选经得起检验,确保专项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统筹协调,示范带动。今年是脱贫攻坚工作的决胜之年,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处理好各类表彰奖励的关系,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本次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不影响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的定期奖励工作。要将评选推荐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过程,要加大宣传力度,可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前后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集中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于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应在11月中旬前完成专项奖励工作,并于11月18日前将专项奖励情况总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人:省人社厅事管处 戴元章 段 超

    028-8675998286761165(传真) 180828124@qq.com

           省直机关工委党建督查处 杨 鹏

           028-63090057  1875077481@qq.com

    附件:1.四川省市(州)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推荐名额分配表

          2.四川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个人审批表

          3.四川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集体审批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2020年9月14日


    1.四川省市(州)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推荐名额分配表.docx
    2.四川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个人审批表.doc
    3.四川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集体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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